聖荷西華人天主教會章程 一、名稱: 1. 中文:聖荷西華人天主教會 2. 英文:San Jose Chinese Catholic Community (簡稱:S.J.C.C.C.) 二、性質: 1. 本會遵從羅馬天主教會之正權人,聖荷西主教及其委派之神長的督導,為華人做信仰上的服務。 三、宗旨: 1. 使本會的成員藉著本會的行動及所舉辦的各種活動,能夠加深個人對信仰的體認,因而使得更多人願意投身於團體的事工,並在每個人的實際生活崗位上作證,服務及宣講福音。本會亦與其他天主教團體共融共濟。 四、組織與職權: 1. 組織的結構:由兩個會議(全體會議,策劃會議)與一個團(幹事團)組成。
2. 全體會議為本會最高權力組織。策劃會議配合本會宗旨訂定工作計劃。幹事團成員負責執行策劃會議之決議。全體會議與策劃會議均須在輔導神長督導下進行。 3. 幹事團:是由主席團領導之執行單位。由主席團,各區組長,及主席團邀請之會員,諮議共同組成。 A. 主席團:由主席一位,副主席三位,但副主席不得少於一位所組成。 B. 主席團的功能: 1.) 為整個團體信仰之益處而服務。 2.) 在團體內是合一的中心和表徵,是團體與本堂區及輔導神長間溝通的管道,對外代表團體。 3.) 主持團體中各種會議。 4.) 在必要時與輔導神長做最後之決定。 5.) 努力執行所通過之章程,並使團體的一切行動和活動都指向其目標。 五、團體之產生: 1. 本團體由會員組成。 2. 會員資格:凡願意加入本團體,並認為本團體有助其信仰成長,而自願為團體之益處有所貢獻之教友及望教友經登記註冊,即為本團體之會員。 3. 會員之權利: A. 年滿十八歲者有投票權。 B. 有參加各種活動和享用團體的文物,書籍,錄影帶等設備之權利。 C. 有接受神長們輔導之權利。 4. 會員之義務: A. 遵守本會之組織章程。 B. 參與本會事奉工作。 C. 介紹引進新教友。 D. 被選舉擔任團體內的公職。 六、區組的產生: 1. 目的:為幫助神恩在團體內自由發展,成立區組,俾能有效的執行事奉工作。 2. 性質: A. 成員區組:由特定性質之成員組成,如地理區域,年齡,性別等。其服務目標隨成員需要而訂。 B. 服務區組:為特定服務目標,但無連續性成員組成。 3. 成立:由區組自行推派代表,或由主席團向策劃會議提案申請議決成立。需具書面說明區組成立的性質及服務目標。 七、幹事: 1. 成員區組長: A. 功能: 1.) 主要是為各區組會員信仰上的成長而服務。 2.) 在各區組是合一的中心和表徵,在團體中代表區組。負責區組內之聯絡。 3.) 在策劃會議中傳達各區組成員的意見和需要,務使該會在做決定前能聽見每一個人的意見,同時在各區組將策劃會議的決議清楚地傳達給各區組成員。 B. 產生:由各區組自行選舉正副區組長各一名後,由主席任命為區組長,區組長不在時由副區組長代行其職責。 C. 任期:與主席同。 2. 服務區組長: A. 功能: 1.) 協助主席在策劃會議中達成決議。 2.) 協助主席完成特定的目標,負起團體中各種不同的職責與計劃,並推行之。 B. 產生:視實際需要,由主席,副主席及輔導神長徵詢該區組會員及個人意願後,由主席邀請並委任之。 C. 任期:由主席決定。 3. 諮議: A. 功能: 1.) 藉著他們所擁有的經驗及屬神的智慧,在各種會議中,協助主席作成決議,尤其在主席為特殊事件召開的會議中這種功能更為重要。 2.) 諮議在會議中所參與的是決策過程,並非做成決策。 3.) 諮議須站在旁觀立場,使得團體保持連續性,不因更換主席團而產生團體的變化。 4.) 諮議須用負面之眼光,省察團體事務及議案,以求各方面之周全。 B. 產生:由主席及輔導神長任命至少兩名,其中一名為前任主席。 C. 任期:與主席同。 八、會議: 1. 全體會議: A. 目的:議決重大議案。 B. 組成:凡出席並具有投票權之會員即為有效。 C. 召集人:現任主席。 D. 會期:確切時間,地點,內容及會議進行程序,必須於一個月前以書面通告會員。若會議召集是為緊急事故,主席團可視實際情況便宜行事。 E. 議案:主席會同秘書擬定之,與前列“會期”一起通告所有會員。 F. 決議:所有議案經由出席有投票權之會員三分之二同意方為有效。 2. 策劃會議: A. 重點:注意本會在信仰上的發展和益處。 B. 功能: 1.) 讓幹事們一起分享事奉的經驗並增加事奉熱忱的場合。 2.) 針對與全體有關的事,做成具體的計劃和決策。 C. 結構:以主席為首的幹事會議,若有需要,主席得邀請相關人士列席。必需有超過半數的幹事出席方告有效。 D. 會期:每月開會一次。 E. 議案: 1.) 所有議案應以書面提出,議案需有兩位幹事連署方告成立,提出議案時亦請附上實施草案。 2.) 所有議案需在每月的第一個主日前送達秘書,否則一律視為臨時動議,或是下個月的議案。 F. 議程:主席會同輔導神長擬定之,在開會前通告各幹事。 G. 決議:所有會議案以在策劃會議中達成共識為主,必要時可用表決方式決議。所有議案經由出席幹事三分之二同意方為有效。 九、主席與副主席選舉: 1. 選舉應每兩年舉行一次,並在選舉年六月最後一個主日完成。主席團在選舉年七月最近一個主日交接。 2. 由策劃會議成立選舉專責小組依章負責一切選舉事宜。 3. 候選人資格:為羅馬天主教教友,及本會會員,並須年滿廿三歲。 4. 提名方式: A. 經兩位以上會員聯合署名支持。 B. 由本會輔導神長提名。 C. 以上各項提名都必須徵得被提名人同意方可。 D. 若提名不足額時,由選舉小組呈報輔導神長處理。 5. 公開投票: A. 主席及副主席均經投票選出。 B. 選舉小組須安排各候選人向本會會員介紹自己。 C. 選舉方式由選舉小組決定,但過程必須公開。 D. 獲得最高票數者當選。同票時,則公開抽籤決定。 6. 任期:主席和副主席任期均為兩年。 7. 離任:主席或副主席經本人向策劃會議提出書面辭職獲准,應停止其職務。 8. 輔選:主席團成員出缺,應於一個月內依章選出繼任人,繼續餘下的任期。 十、團體的解散: 1. 程序:提案之成立經由策劃會議四分之三多數同意。並由全體會議投票,超過四分之三且獲得輔導神長及教區主教批准。 2. 財務:團體解散後,一切財務由輔導神長協調主席團處理,如遇困難,則由輔導神長裁決。 十一、 期限:本章程由通過之日起生效,必要時得經由策劃會議成立特別服務區組,視當時教會情況而修改之,修改內容需經過全體會議通過後生效。 備註:本會章程是以主曆一九八七年通過的組織章程為骨幹,斟酌教會目前的需要和實際情形,進行修改,並於主曆一九九五年四月卅日全體大會中通過生效。 |